1981年3月30日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发展多种经营
1981年3月30日,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转发国家农委《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》,向全国各级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发出通知。通知指出,我国农业就总体来说有两个基本特点:一个是每人平均耕地较少,但山多,水面、草原大,自然资源丰富;一个是技术装备落后,但劳动力资源丰富。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。只有继续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一系列方针、政策,尊重客观规律,真正信任和依靠亿万农民,精耕细作,因地制宜,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种资源,大力发展商品经济,才能保证我国农业建设的正常进行。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决定,今后若干年要继续保持一定数量的粮食进口。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粮食供求平衡的条件内,有计划地逐步把农业经济内部比例失调的状况调整过来。此项工作,方向要坚定,步子要稳妥。要综合各种有关因素,反复分析,趋利避害,慎重决策,稳步前进。决不放松粮食生产,积极开展多种经营,这就是我们的方针。
开展多种经营,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。生产队要根据当地自然资源、劳动力资源的状况和生产习惯,推行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,按专业承包、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,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队、专业组、专业户、专业工。同时要通过订立合同和其它形式,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或合伙经营服务业、手工业、养殖业、运销业等。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,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,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。
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,可以因地制宜,适当扩大自留地、饲料地。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15%,各地的具体比例,由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社员群众的意见,分别确定,不要一刀切。
农民在发展多种经营及其它各项生产中,由于技术水平高低和付出劳动多少不同而出现收入上的差别,因差别而出现竞争,是合理的。不应当把这种现象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,更不应当由此导致打击、限制多种经营的错误做法。
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方法,调整农业内部的生产结构,建立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农业经济体制,都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,都是摆在全党面前的新课题。我们必须重新学习。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,从中央、国务院到地方各级党委、政府,除紧紧抓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外,还应亲自动手,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,对农村经济进行系统周密的调查和试点,研究新情况,发现新问题,取得新知识,提出新建议,积累新经验,使我国农村社会主义事业更有活力,更加蓬勃地向前发展,逐步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农业的路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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