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美望厦条约》签订
时间:2024-07-03 15:40:07 阅读:169
1844年 7月3日 《中美望厦条约》签订
1844年7月3日(清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),美国特使顾盛用恫吓与讹诈的手法,胁迫清两江总督耆英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《望厦条约》34款,附有《海关税则》。
美国除获得英国在《南京条约》及附约中除割地赔款的全部特权外,还获得新特权:(l)扩大了领事裁判权:美国人与任何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一切诉讼,“应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,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”。(2)剥夺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:“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,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它议允”。(3)美国兵船可以自由进入中国领海,任意在中国各港回巡查贸易,中国官员须以平等之礼相待,(4)美国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租地建楼,设立医院、教堂。
《望厦条约》是中国近代史上美国强迫清朝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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