类别:历史上的今天 / 日期:2024-01-02 / 浏览:149 / 评论:0

1986年 12月31日 我国试行《企业破产法》

1986年12月,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《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。
  多年来,国营企业约有1/4左右亏损。1982年有444家建厂后亏损总额超过盈利总额,其中49家历年盈亏相抵后净亏大于固定资产净值。过去,这些实际上早已破产的企业一直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,让它们长期无偿地占有其他盈利企业的劳动果实。干部和职工对亏损也不负担任何责任。《企业破产法》适用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,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,依照该法规定宣告破产。
  该法的实施,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的建立,对深化改革,搞活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版权声明 :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,仅供学习交流,归原作者所有。

评论区

发表评论 / 取消回复

必填

选填

选填

◎欢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及观点。